一、公告出台背景与法律依据概述
稀土作为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资源,其相关技术的出口管控直接关系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。2025年10月9日,商务部公告2025第62号(关于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),正式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,该公告经国务院批准,以《出口管制法》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为核心法律依据,同时衔接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和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(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)(以下简称18号公告)等配套规定,形成了覆盖稀土技术全链条的出口管制规则体系。
从法律逻辑来看,62号公告的出台既符合《出口管制法》中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”的立法宗旨,也契合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对“军民两用属性物项”的监管要求——稀土开采、冶炼分离、磁材制造等技术不仅应用于新能源、电子信息等民用领域,更在航空航天、高端装备等涉及国家战略的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,其两用属性决定了需通过专门管制防范技术外流风险。此外,公告与此前针对稀土物项本身的18号公告形成互补,18号公告侧重“物项层面”,此公告聚焦“技术层面”,共同构建起稀土领域“物项+技术”的双重管控格局,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战略资源的管控力。
二、公告核心条款逐条解读
(一)第一条:管制物项范围的界定与延伸适用
62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两类“未经许可不得出口”的核心管制物项,同时细化了术语定义与延伸管制规则,是整个公告的基础条款。
从管制对象来看,第一条分两项列出关键技术:一是“稀土开采、冶炼分离、金属冶炼、磁材制造、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”(管制编码1E902.a),其中“技术载体”被明确为“设计图纸、工艺规范、工艺参数、加工程序、仿真数据”等数据类材料,这一界定消除了实践中对“技术载体形式”的模糊认知,避免企业以“非实物载体”为由规避管制;二是“上述领域生产线的装配、调试、维护、维修、升级技术”(管制编码1E902.b),将技术管控从“核心生产技术”延伸至“生产线服务技术”,覆盖了稀土产业链从建设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,防范了通过“技术服务”间接转移核心能力的风险。
需要关注的是,第一条还设置了延伸管制条款:即便出口的是“非管制货物、技术或服务”,若出口经营者“明知其用于或实质性有助于境外稀土相关活动”,仍需按《出口管制法》第十二条,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第十四条申请许可。这一规定采用目的导向的监管逻辑,突破了“仅管制列明物项”的传统模式,防止企业通过“拆分出口”“间接协助”等方式规避监管。例如,某企业出口的设备本身不属于管制物项,但明知该设备将用于境外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线,此时即需申请出口许可,否则将构成违规。
此外,第一条还明确了术语适用依据:“稀土”“冶炼分离”等术语按《稀土管理条例》界定,“磁材制造技术”特指“钐钴、钕铁硼、铈磁体制造技术”,这种援引式定义确保了法律术语的统一性,为企业判断物项属性提供了明确指引。
(二)第二条:出口经营者与出口行为的宽泛化界定
62号公告第二条通过扩大“出口经营者”范围与“出口行为”定义,体现了“全主体、全场景”的监管思路。
在主体范围上,公告明确“出口经营者包括中国公民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,以及在中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”。这一界定突破了传统贸易主体的限制,将“境内所有自然人”纳入监管范畴——例如,境内科研人员若以学术交流名义向境外个人传授稀土磁材制造技术,即便未涉及商业交易,也需履行许可程序,避免了非商业性技术转移的监管空白。
在行为定义上,公告对“出口”的解释极为宽泛:不仅包括“境内向境外转移物项”,还涵盖“在境内或境外向外国组织/个人提供物项”,具体列举了“知识产权许可、投资、交流、赠送、展览、联合研发、受雇/雇佣、咨询”等10余种方式。这一规定精准应对了当前技术转移的多样化趋势,例如,企业通过“海外投资设厂”向境外子公司提供稀土冶炼技术、通过“联合研发”向外国合作方共享工艺参数,均属于“出口”范畴,需申请许可。实践中,部分企业曾试图以非贸易形式转移技术,而62号公告的宽泛定义彻底堵上了这一渠道。
(三)第三条:出口许可的申请流程与使用规范
作为“实操性条款”,第三条明确了出口许可的申请要求、材料提交及许可证使用规则,衔接了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《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理办法》的具体规定,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。
在申请流程上,公告要求出口经营者依据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第十六条向商务部申请许可,同时针对不同场景细化材料要求:申请“转移或提供管制技术”的,需提交《转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》(按附件1填写);在“境内向境外组织/个人提供管制技术”的,需提交《在境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》(按公告附件2填写)。这两类“情况说明”通常需包含技术用途、接收方背景、最终使用场景等关键信息,商务部将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国家安全风险,例如,若接收方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,或技术可能用于军事相关领域,许可申请大概率会被审慎审查。
在许可证使用上,公告强调需按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第十八条“规范使用许可证件”并“履行报告义务”。这一要求不仅是对企业的合规约束,也为商务部开展“事后监管”提供了依据,确保管制技术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。
(四)第四条:出口经营者的合规判断义务与咨询途径
第四条聚焦“企业合规责任”,明确了出口经营者的“主动判断义务”与“咨询权利”,是推动管制规则落地的关键条款。
公告要求出口经营者“加强合规意识,了解拟出口物项的性能指标、主要用途,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”。这意味着企业不能仅依赖“清单列明”,而需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——例如,某企业拟出口一款用于稀土加工的软件,需自行评估该软件是否包含“工艺参数”“加工程序”等管制技术载体,若无法判断,则需启动咨询程序。第四条的义务设定实质上是为企业划定了合规红线。
同时,第四条为企业提供了咨询途径:若无法判断物项是否受管制或情形是否合规,可向商务部提出咨询。根据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第十四条,商务部需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,这一机制为商务部提前介入防控潜在风险提供了渠道。
(五)第五条: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协同监管义务
第五条将监管范围延伸至“第三方服务提供者”,通过明确其义务,构建了“出口经营者+服务提供者”的协同监管体系,防止第三方成为违规出口的“帮凶”。
公告明确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公告的行为提供中介、撮合、代理、货运、寄递、报关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、金融等服务”,这意味着货运公司、报关行、金融机构等若明知客户的出口行为违反62号公告,仍提供服务,将需承担责任。例如,报关行若发现客户出口的“技术资料”涉及稀土冶炼工艺,却未核实是否取得许可即协助报关,将可能被认定为“违规提供服务”。
此外,第五条还设置了“主动询问义务”:服务提供者“可能涉及管制物项出口的,应当主动询问服务对象是否受公告管辖、是否已申请许可”;而获得许可的出口经营者“应当主动出示许可证件”。例如,银行在为稀土技术出口项目提供融资时,需主动询问企业是否取得许可,企业则需出示许可证,若企业拒绝出示或银行未询问,双方均可能面临合规风险。
(六)第六条:技术豁免情形与违规公开的法律责任
第六条规定了技术豁免情形与违规公开的法律责任。
在豁免情形上,公告规定“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、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、普通专利申请必需的技术”不受管制。例如,高校开展的稀土基础理论研究、已在公开期刊发表的稀土技术论文,均属于“豁免范围”,无需申请许可。但需注意,“公共领域技术”需满足“已公开且无保密义务”的条件,若企业将未公开的管制技术通过学术会议公开,仍可能构成违规。
在法律责任上,公告明确“自生效之日起,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未进入公共领域的管制技术,按《出口管制法》第三十四条处罚”。根据该条款,违规公开者可能面临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,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”,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七)第七条:境内主体境外协助的禁止性规定
第七条进一步扩大了管制范围,从“直接出口技术”延伸至“为境外活动提供实质性帮助”,形成了“境内+境外”的全链条管控。
公告明确“中国公民、法人、非法人组织未经许可,不得为境外稀土相关活动(开采、冶炼分离、金属冶炼、磁材制造、二次资源回收利用)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和支持”。这里的“实质性帮助”不仅包括技术转移,还涵盖设备支持、人员培训、工艺指导等各类协助行为。例如,境内专家未经许可为境外稀土企业提供冶炼工艺优化指导,或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出售用于稀土开采的专用设备(明知其用途),均属于“实质性帮助”,需承担违规责任。
在处罚依据上,公告明确违反本条将按《出口管制法》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处罚,具体包括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限制从事出口经营活动等,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。这一条款的设置,从源头阻断管制技术向境外的间接流动。
(八)第八条:公告生效时间与清单更新
第八条作为程序性条款,明确了公告的生效时间与配套清单的更新规则。
公告规定“自发布之日起实施”,即2025年10月9日起正式生效,无过渡期。这一“即时生效”规则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紧迫性,但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——企业需在短期内完成现有业务排查,对正在推进的稀土技术出口项目重新评估,确保符合许可要求,避免因“过渡期缺失”导致违规。
同时,公告明确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同步予以更新”,将本次管制的稀土相关技术(1E902.a、1E902.b)纳入清单管理。这一更新使管制物项的法律依据更充分,也便于企业通过查询清单快速确认物项是否受管制。
三、企业合规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
62号公告的实施对涉及稀土技术出口的企业,包括生产企业、技术服务企业、外贸企业等,提出了全面的合规要求。
(一)技术分类分级,立即开展员工培训
企业应结合公告要求,建立“技术分类分级机制”,根据公告管制范围,对企业涉及的稀土技术进行分类,如核心生产技术、生产线服务技术,明确不同级别技术的出口审批权限;同时立即开展员工培训,组织相关员工学习62号公告及配套法规,避免因认知不足导致违规。
(二)细化业务流程管控,强化全环节审查
在业务流程层面,企业需重点管控三个关键环节:一是“前期判断环节”,在开展稀土技术出口业务前,通过比对公告管制范围、咨询商务部等方式,确认拟出口技术是否属于管制物项,若涉及“延伸管制情形”(如非管制物项用于境外稀土活动),需额外审查“用途证明材料”;二是“许可申请环节”,按公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,包括技术情况说明、接收方背景资料等,确保材料真实完整,避免因材料瑕疵导致许可申请被驳回;三是“后续监管环节”,获得许可证后,严格按许可范围出口,及时履行报告义务,同时留存出口合同、物流单据、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,以备监管部门核查。
(三)开展存量业务排查,防范历史风险
鉴于公告即时生效,企业需立即对存量业务进行全面排查:一是排查“正在推进的出口项目”,若涉及管制技术且未取得许可,需立即暂停业务,按规定申请许可;二是排查“已完成的出口业务”,若存在“未许可出口管制技术”或“延伸管制情形未申报”等问题,需主动梳理风险,必要时向商务部说明情况;三是排查“第三方合作关系”,必要时与货运、报关、金融等服务提供者重新签订合作协议,明确双方的合规义务,避免因第三方违规牵连自身。
四、结语
商务部2025年第62号公告的出台,标志着我国稀土领域的出口管制从“物项管控”向“技术+物项双重管控”升级,对于企业而言,公告带来的合规压力不容小觑。未来,随着稀土产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形势的变化,相关管制规则可能进一步优化,企业需持续关注商务部、海关总署等部门的政策动态,及时调整合规策略。同时,建议企业在遇到复杂合规问题时,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支持,通过“专业咨询+内部管控”的结合,确保在合规框架内开展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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